給付報酬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JEV-113-重小調-338-20241122-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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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欽賢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爭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臺 北市萬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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