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JEV-113-重小調-345-20250226-2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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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蔡旻庭 相 對 人 吳昌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關於「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