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JEV-113-重小調-373-20241224-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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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楊菊蓮 相 對 人 弘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秀 黃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對帳號00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所有權人提起本件訴訟,又系爭帳戶之申設人為弘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冠公司),有臺灣銀行國內運營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函及附件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又被告弘冠公司之營業所在嘉義縣○○鄉○○村○○○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