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JEV-113-重小調-376-20241219-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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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龎琪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周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請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等。經查,被告 之戶籍即住所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