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JEV-113-重小調-391-20241230-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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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林鈺登 相 對 人 徐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為桃園市,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1頁),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自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