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JEV-113-重小調-392-20241230-1
字號
重小調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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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傅茜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高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請主張被告駕車倒車不慎,致原告車輛 碰撞後牆受損,請求被告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桃園市觀音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又本件車禍發生地點在桃園市○○區○○街0號,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暨紀錄表為憑,足認被告住所及侵權行為地均在桃園市。從而,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