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JEV-113-重小-1118-20250213-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陳奎名 被 告 陳旦即謝陳金鳳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陳金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3萬2,302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陳金鳳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 陳羽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