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JEV-113-重小-1344-20241219-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344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許洧峻 被 告 李國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94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30元,並自本判決 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 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2,200元(鈑金工資7,200元、塗 裝工資3,600元、零件費用31,400元),有上開估價單可佐,既以 新品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繕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 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屬合理。查系爭車輛係於民 國104年1月(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有行照可佐,至112年3月 8日受損時,已使用逾4年,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 ,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 ,是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4年,其零件折舊所剩之殘值為十分 之一即3,140元,加計不需折舊之鈑金工資、塗裝工資,原告所 得請求賠償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應為1萬3,940元(計算式:3,1 40元+7,200元+3,600元=13,940元),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