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JEV-113-重小-1447-20250123-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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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447號 原 告 黃世旺 被 告 阮氏鳳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加入本件合會並於民國109年8月27日得標會款 新臺幣(下同)3萬元,不知去向,爰請求被告返還會款3萬元等情,固據提出被告身分證正面影本、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我沒有在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上簽名或按捺指印,也沒有參與本件合會等語。本院將原告所提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指紋鑑定,關於得標會員、得標會款欄位之指印,因捺印紋線欠清晰,無法鑑定一節,有該局出具鑑定報告書為憑,自難據此證明原告所述為真。此外,原告復未再提出或聲請調查其他證據,亦未舉證證明實際已交付會款3萬元給被告收受,其所主張上開事實,無從憑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會款3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