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JEV-113-重小-1779-20241009-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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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779號 原 告 邱映琁 被 告 陳弘昌 陳雅娟 洪志明 朱超賢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曾素君 楊玉雲 張志偉 黃慶銘 林信旭 黃顗穎 鄧婉君 邱馨瑤 何佩容 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涂清利 訴訟代理人 劉旂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被告曾素君、陳弘昌、陳雅娟、朱超賢 、楊玉雲、張志偉、黃慶銘、林信旭、黃顗穎、鄧婉君、邱馨瑤、何佩容、洪志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6300元。嗣追加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1萬6000元及刊登澄清公告期間1個月;㈡被告曾素君、陳弘昌、陳雅娟、朱超賢、楊玉雲、張志偉、黃慶銘、林信旭、黃顗穎、鄧婉君、邱馨瑤、何佩容、洪志明、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各給付原告6000元。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陳弘昌、楊玉雲、黃顗穎、邱馨瑤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社區住戶, 原告房屋屋頂漏水,經向被告伊吉邦社區委員會反映後,被告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竟表示非其責任,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3日13時許欲向社區總幹事反映未果,僅得向在場秘書反映,不料被告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第23屆之成員即被告被告曾素君、陳弘昌、陳雅娟、朱超賢、楊玉雲、張志偉、黃慶銘、林信旭、黃顗穎、鄧婉君、邱馨瑤、何佩容、洪志明卻共同決議在社區張貼公告汙衊原告將社區秘書弄傷等不實內容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下合稱系爭公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肖像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名譽之處分。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前開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到場被告則以:原告於111年4月3日13時許前往社區櫃檯找 總幹事,但總幹事休假,僅由兩位秘書應對,原告於交談過程中咆哮、潑水、丟本子,致兩位秘書心生畏懼,物業公司遂要求被告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處理此事,因而張貼系爭公告,該內容並無不實之處,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肖像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第5款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決議在社區所張 貼系爭公告內容不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肖像權等情,雖據提出被告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名義張貼系爭公告為證,然原告坦認於系爭公告所指時間、地點確實有欲找總幹事反映漏水等事項未果,遂改向現場值班人員即秘書反映或詢問,交談過程有罵管委會不處理漏水,並將本子甩在桌上等語,參以系爭公告所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畫面中之人已有舉手等較大之肢體動作,足見原告於本次溝通過程所展現之言語與肢體動作,已非全然平和理性。對照系爭公告使用「暴力」、「大聲咆哮」、「受到驚嚇」、「登記簿並掃到其身體部位」、「本子丟向秘書」等字詞,本包含個人主觀感受所為評價,實難逕認有何憑空捏造事實之情事。又「辱罵工作人員、摔東西導致人受傷,必提告」之記載,應非指原告上開所為,僅提醒勿觸此紅線而已。況被告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在社區張貼系爭公告目的,乃欲利用此案例宣導呼籲大家要理性平和溝通,且已有適當隱匿原告居住該社區門牌及姓名等個人資料,並非針對原告個人所為恣意人身攻擊,經利益衡量後,難認有何不法性可言。至於系爭公告所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並非清晰,且畫面中之人似有配戴帽子及口罩,甚難辨識其臉部,亦難認有侵害肖像權之情形。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侵權證據供本院審酌,自難認其已盡舉證責任。從而,原告本件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