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JEV-113-重小-1829-20241205-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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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829號 上 訴 人 蓮花環保科技建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 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