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JEV-113-重小-1833-20241129-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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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83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如 被 告 陳沛以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乙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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