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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1
案號
SJEV-113-重小-1862-20250211-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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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昌駿 訴訟代理人 宋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