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JEV-113-重小-1901-20241009-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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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劉秀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9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於106年1月17日與原告合併,由原告概括 承受其資產及負債)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借款利息於每 月29日結算1次,另明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 ,並自100年6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 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 被告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 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暨現金卡約定 條款、被告繳費紀錄查詢、金管會函文及合併公告文件等件為證 ,被告雖辯稱:我不是不還,是沒辦法還,我現在已經沒有工作 了,且我身體都是舊傷,沒辦法工作,無力清償云云,惟債務人 是否無力清償債務,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清償義務 之抗辯,是被告上開所辯,難認可採,原告主張,應堪採信。從 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