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JEV-113-重小-1910-20250108-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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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910號 上 訴 人 盧芳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6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應一併繳納,待繳納後始送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