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SJEV-113-重小-2015-20241121-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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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15號 原 告 劉冠宇 被 告 張閔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伊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對 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13至27頁),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而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向原告陸續借款3萬元、2萬元後兩造曾協議還款金額減為4萬元,被告辯稱,顯不足採。另就本件原告雖請求自約定清償日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然本院審酌卷附兩造對話紀錄,未清楚載明何日確定為清償日,則本院認以被告當庭自認113年9月底前為清償日等語,較為可採,故原告得請求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間應係自113年10月1日起算。  ㈡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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