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JEV-113-重小-2023-20241203-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23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 法定代理人 周輝煌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 被 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卓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之記載,應 增列「法定代理人周輝煌 住同上」,被告法務部之記載,應增 列「法定代理人鄭銘謙 住同上」,被告行政院之記載,應增列 「法定代理人卓榮泰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