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JEV-113-重小-2049-2024101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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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49號 原 告 張恩誠 被 告 蔡建訓 李駿翔 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 第275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4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987元,及自民國11 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