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JEV-113-重小-2071-20241118-3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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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7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陳○丞(即陳偉翔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孟○靜 (住所詳卷) 被 告 陳冠璉(即陳偉翔之繼承人) 陳彦蓉(即陳偉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2時28分在 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丞為陳偉翔之繼承人且於民國96年間出生,係屬限 制行為能力人,送達應向法定代理人孟○靜為之,始為合法,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另請原告具狀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