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JEV-113-重小-2079-20241101-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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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79號 原 告 陳郁庭 被 告 王宥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一 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本 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依被告承諾退還租金之協議請求,業據提出兩造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為憑,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為真。惟細 繹民國113年6月17日19時54分許對話內容,兩造達成協議之退款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從而,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4萬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不應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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