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JEV-113-重小-2084-20241122-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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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84號 原 告 哀盛偉 被 告 蔡建訓 李駿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2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被告蔡建 訓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被告李駿翔自民國一一三年 一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2年6月11日13時36分許匯款 新臺幣(下同)2萬6987元至人頭帳戶,再由被告蔡建訓依詐騙集 團成員指示,先向被告李駿翔領取該帳戶之金融卡並提領上開款 項後,遂將該款項交付予被告李駿翔,而被告李駿翔則再依該詐 騙集團上游成員指示,將贓款放置於指定地點然隨即離去,待其 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前往領取,以此方式製造斷 點,而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 損害,爰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等語。經查,被告蔡建訓及李駿翔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 業經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5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且為被 告2人所不爭執,而被告2人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 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 而,原告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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