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JEV-113-重小-2154-20241227-3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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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5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曾筱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1月25日113年度重小字第21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繳納臺灣銀行 帳戶查詢費後,足以查詢帳戶持有者即被告身份,原裁定卻以抗告人未繳該筆費用為由而駁回其訴,實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臺灣銀行前於113年9月11日表示,尚未收到抗告人繳納之查詢費,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惟抗告人於原裁定113年11月25日前已補繳該查詢費(銷帳編號00000000000000),原裁定一時不察,容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依法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