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JEV-113-重小-2166-20241025-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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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鍾寧 被 告 葉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一 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玖拾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時點, 足見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在本院起訴狀送達被告之前,已有合法通 知被告債權讓與事實及其於何時陷於給付遲延而須負擔約定遲延 利息,故約定遲延利息仍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較為適 法,原告請求起訴狀到院日起算,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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