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JEV-113-重小-2169-20241129-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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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蔡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