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JEV-113-重小-2178-2024101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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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經瑋 鄭安佑律師 被 告 阮碧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 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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