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JEV-113-重小-2196-20241025-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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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林楚瑜 林宜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