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JEV-113-重小-2238-20241118-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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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238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被 告 蕭德鈐(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蕭德鈐(原告誤載為蕭德鈴)已死亡,並於民國 100 年12 月9日為死亡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蕭德鈐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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