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JEV-113-重小-2239-20241025-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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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239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楊凱丞 楊付榮 郭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一 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凱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楊凱丞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觀原告提出借貸同意暨切結書、本票雖有署名為楊付榮、郭寶玉 之名,惟依肉眼觀察,該筆跡與被告楊凱丞之書寫及勾勒方式相 同,應為同一人所書寫,原告就被告楊付榮、郭寶玉是否授權被 告楊凱丞為擔保借款之簽署,僅有被告楊凱丞單方出具借貸同意 聲明書,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楊付榮、郭寶 玉為連帶保證人,應就被告楊凱丞所借款項負連帶給付責任,即 屬無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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