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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6

案號

SJEV-113-重小-2278-20250106-3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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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278號 上 訴 人 吳哲宇 黃婉婷 被 上 訴人 築禾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2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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