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JEV-113-重小-2279-20241129-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279號 原 告 吳柏陞 被 告 葉凡萍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孟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1年5月7日15時25分許匯款 新臺幣(下同)9萬9998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玉山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語,業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155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 ,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 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被告雖到場否認應對原告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惟迄 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乃至宣判前,未再提出或聲請調查任何 有利己之證據,參以被告另案對上開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案 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益 見被告空言否認故意犯罪,並非可採。從而,原告本件請求,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