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JEV-113-重小-2305-20241025-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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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05號 原 告 張家誠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林建德 被 告 李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