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JEV-113-重小-2330-2024110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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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3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郭秉豪 被 告 林裕富 陳莉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343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3,236 元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 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