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JEV-113-重小-2330-20241120-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莉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 113年度重小字第2330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原判決係就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為命上訴人與被告林裕富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3 ,343元及其中1萬3,236元遲延利息之上訴人部分敗訴判決,是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萬3,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 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