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JEV-113-重小-2339-20241028-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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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33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陳盟宗 被 告 洪崇誠 原告與被告洪崇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9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