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JEV-113-重小-2376-20241115-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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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游添成(即游欽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欽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 壹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欽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 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欽存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游欽存生前積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信用卡及小額信貸 債務,嗣其死亡而由被告繼承等情,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 定條款、帳務明細、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給付,應 屬有據。至被告辯稱其不知悉本件債務存在等語,並無礙其依繼 承法律關係概括承受游欽存生前之財產權利義務關係,此觀民法 第1148條第1項本文規定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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