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JEV-113-重小-2396-20241122-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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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96號 原 告 李惠美 被 告 李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818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1年6月27日13時11分許 、21時28分許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8萬4500元至被告名下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被告收款後旋即消失,且未依 約轉交款項予裝潢師傅。原告因而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上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經查,被告 詐騙之行為,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8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 定,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足見被告所為要屬原告受有財 產損害之原因,自應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 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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