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JEV-113-重小-2401-20241205-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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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401號 上 訴 人 陳漢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請 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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