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JEV-113-重小-2425-20241122-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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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2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郭憲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肆仟伍佰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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