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JEV-113-重小-2444-20241220-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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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44號 原 告 洪頎崴 被 告 林韋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60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2年8月28日0時1分許匯款新 臺幣4萬5105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臺灣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 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情,業據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2號刑 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有該案號 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 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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