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JEV-113-重小-2471-20241122-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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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陳仲偉 被 告 顏世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伍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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