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JEV-113-重小-2547-20241128-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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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547號 原 告 王芳卿 被 告 丁紀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684號裁 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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