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JEV-113-重小-2554-20241212-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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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55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 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 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依芳 張嘉芸 被 告 申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879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17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2元,及自民國99年2月24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