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JEV-113-重小-2562-2024100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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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62號 原 告 楊媄雯 被 告 林麗卿 原告與被告林麗卿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0,33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民事起訴狀主張:被告向其購買生活用品 ,直至112年7月23日棄標,金額總計1萬0,333元等語,然其請求 之訴訟標的及兩造法律關係為何,尚不明確,爰請補正本件訴訟 標的(請求權基礎)、兩造之法律關係為何?並具體敘明被告所 購買之商品、金額、時間、商品是否交付等節,另行具狀補正敘 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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