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JEV-113-重小-2562-20241111-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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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62號 原 告 楊媄雯 被 告 林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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