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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2
案號
SJEV-113-重小-2563-20241212-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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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563號 原 告 源峰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亭儀 訴訟代理人 陳姿潔 被 告 徐宏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5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