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JEV-113-重小-2570-20241212-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570號 原 告 陳宥寶 被 告 隆祥汽車修配廠即張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書(下稱系 爭契約),由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向被告購買廠牌BMW、2008年4月出廠、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下稱系爭車輛),原告有向被告詢問系爭車輛車況,被告回覆已經其檢修過,車況沒問題,未料原告於112年12月30日駕駛系爭車輛時,發現竟有抖動且催動油門時有明顯拖速現象,經返回原告汽修廠,原告之技師告知引擎早已受損及發電機等需要維修,維修費用為2萬3,000元,故認系爭車輛顯有瑕疵,依民法第359條、第360條、第179條規定,原告得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2萬3,000元,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減少之價金。爰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車子鑰匙沒有關掉一直發動,發動4個 多小時,溫度高,這是原告打電話跟我說的,是人為造成的。如果是正常行駛,一直跑會有散熱,與靜止狀態不同。系爭車輛不是原告向我買的,是向證人楊鎮顥買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就被告辯稱其並非系爭車輛出賣人部分: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辯稱並非系爭車輛之出賣人,並聲請傳喚證人楊鎮顥於審理中證稱:我想把系爭車輛賣掉,但是水箱有漏水問題,所以我就牽去被告的修理廠修理水箱漏水問題,被告表示車子給他賣,我說好,後續被告跟我聯絡說給我多少錢,我跟他講定15萬元現金,其他過戶所有費用,包含水箱的錢我不管,就是給我15萬元兩清。我把車子證件、印章交給被告,被告交給我15萬元現金,過戶完成後再把證件、印章交給我。是否過戶到被告我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51頁),並經證人提出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影本1紙在卷為憑。然查,被告固非系爭車輛車籍資料所登記之車主,然其既不否認分別與楊鎮顥約定以15萬元取得系爭車輛所有權後,再轉手以18萬元出售予原告,從中賺取差價,而楊鎮顥與原告從未會面,更遑論有簽定買賣契約,解釋當事人之真意,應認係被告向楊鎮顥買受系爭車輛後,再出售予原告,就原告而言,被告確係系爭車輛之出賣人無誤,被告辯稱其並非系爭車輛出賣人云云,顯係意圖規避出賣人責任,尚難採信。 ㈡就被告辯稱其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部分: ⒈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 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無過失責任,無論出賣人即被告是否有過失,均應對買受人即原告負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⒉查:被告既係系爭車輛之出賣人,又原告於112年12月29日買 受系爭車輛後,旋於翌日發現系爭車輛有抖動、拖速等問題,並經原告車廠技師告知引擎早已受損、發電機需要維修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汽車行車執照、維修估價單各1紙在卷可證。可見系爭車輛於危險移轉於原告時,已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又上開瑕疵擔保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並不以該瑕疵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始應負擔保責任。至被告辯稱上開故障係因原告駕駛行為不當等因素所致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本院卷第50頁),被告就此亦未提出證據為證明,難認可採。 ㈢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相當 於系爭車輛修復費用2萬3,000元之價金,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減少價金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