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JEV-113-重小-2571-2024100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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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71號 原 告 I HOUSE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穆 訴訟代理人 左京紅 被 告 鄭涵芸 原告因給付停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