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JEV-113-重小-2580-2024101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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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80號 原 告 孫靖雯 被 告 黃勝城 宏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妙明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如下事項到院 :㈠載明全部被告完整名稱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依被告人數足額繕本。㈡蓋有店章之修車估價單或統一發票。㈢原告所有車輛是否有投保車體險?如有,保險公司為何?是否曾因本件車損而出險?若是,出險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