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JEV-113-重小-2581-2024100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81號 原 告 劉秀雲 被 告 鄭旭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定。又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且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被告賠償其損害,惟起訴狀未表明訴之聲明及 記載任何事實及理由,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或價額」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