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JEV-113-重小-2590-2024100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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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90號 原 告 李明峻 被 告 周昱翰 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另請具狀補正請求損害賠償之具體項目、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醫療費單據、修車費單據或估價單(應 區分零件及工資)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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